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歷史由來
今天是3月15日,了解國際紀念日的人,就知道,今天是“3.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”,顧名思義,這是國際上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一種措施,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規定消費者享有獲得安全保障、獲得產品正確資料等等的權益。
那么3.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有著怎樣的來歷呢?最早是在1960年,美國、英國、比利時、荷蘭、澳大利亞五個國家的消費者發起成立的獨立的、不以盈利為目的、無政治傾向的世界消費者聯盟。
其后,在1962年3月15日,美國總統肯尼迪在國會上發表了《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》,這是以官方名義首次提出的,其中包含了消費者的四項權利:“有權獲得安全保障、有權獲得正確資料、有權自由決定選擇、有權提出消費意見。
肯尼迪此舉,后逐漸被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認可,并將其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。1983年,國家消費者聯盟組織最終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“國際消費者權益日,隨后便在全世界形成風潮,各國紛紛成立消費者組織,以保障消費者的基本權利。
那么為何會出現這樣的消費者組織呢?以至于發展成為國際性的大事件呢?那是因為在19世界末,歐美的一些發達國家,壟斷資本主義盛行,一些企業為了賺取利益,壟斷了各種消費品的生產和銷售,使得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極大損害。
更甚的是,一些企業在食品、藥品中天驕有害物質,從而導致消費者的健康受到損害,當時像芝加哥的肉類加工業衛生狀況令人堪憂,正是因為這種種問題,所以才有有識之士提出要保護消費者的權益,不能任由這些資本家擺布,于是消費者組織應運而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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